湖南法院网讯 2021年11月1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爱民、吴增明等25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许爱民、原审被告人彭满英依法予以改判,其中对上诉人许爱民犯虚开发票罪的量刑部分“有期徒刑二年”,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维持其他罪名的定罪量刑部分、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部分及数罪并罚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审被告人彭满英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量刑部分改判不予并处罚金,维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维持该案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一审的定罪量刑及财产处置意见。
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告人许爱民、吴增明等25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许爱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增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许爱民、吴增明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
株洲中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及时选派业务精湛法官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全面仔细查阅全部卷宗的基础上,依法讯问了各上诉人,充分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各项权利,听取了各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
株洲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上诉人许爱民犯虚开发票罪量刑情节及量刑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彭满英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处罚金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