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法律现象。危困之际向朋友借钱,但因故不能按时还款,为此,好友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现象频发。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有利于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将“柔性司法”融入民间借贷民事审判中,在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竭尽修复当事人的友情关系,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房某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向朋友马某某提出借款,马某某考虑双方是多年的好朋友同意借款,后由于房某某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无法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2021年原告因父母生病需钱治疗,找到被告索款,被告答应一定想办法还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同意支付利息,且承诺一定还款。但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筹措到资金偿还借款,2021年9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受理案件后,法官随即联系被告,得知由于疫情被告在外地,待返回并居家监测安全后可以到法院应诉。开庭当日,经庭前联系双方当事人,得知双方正在原告家中协商解决借款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赶往原告家中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到达原告家中,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商议的结果,被告称因其资金紧张,无法在短时间内还款,原告因被告借款时间已长达三年心生怨气要求被告即刻还款,双方因履行时间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了解到双方的症结所在,承办法官从双方的朋友关系入手,一方面从被告的角度,向原告讲明被告感念其曾经的帮助,自愿承担利息但需要时间还款,说明被告不是忘恩负义之人;另一方面从原告的角度,向被告讲明其应承担的义务,履行的社会责任。权衡利弊,不偏不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向双方释法明理,在法官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消弭了愤懑和愁怨,多了一份温馨,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被告一年内还清借款的调解意见。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切实增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效性,真正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务实举措体现在具体行动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使矛盾化解纠纷工作不断加强,诉讼案件调解率长期保持良好态势,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