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谢谢”当事人的连声道谢,是对法庭工作的最大肯定。11月11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依离婚案件当事人郭某某的申请,在核实申请信息后,出具首份《离婚证明书》并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其送达,以便身在异乡的郭某某领取结婚证。
当日9时,身在武汉的郭某某致电城关法庭,表示自己再婚要在武汉领取结婚证,需法院出具判决书生效证明材料,但因疫情原因自己不能返宁,希望法院能尽快解决此问题。经核查,2015年12月28日就李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通县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李某与郭某某离婚,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针对郭某某的申请承办法官及时作出《离婚证明书》用于证明李某与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考虑到疫情防控郭某某不便返宁的情况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其送达,以便郭某某顺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首份《离婚证明书》的发出,是城关法庭深化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回应当事人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一纸证明书承载了城关法庭为民服务之心,它为当事人隐藏了隐私和伤疤,用温情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彰显了城关法庭“便民利民、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时间:《离婚证明书》是由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明书》从便利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仅载有当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等必要事项,不涉及案件事实,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有效解决了离婚生效裁判文书中过错事实涉及隐私、财产分割信息详尽不宜让案外人知晓,感情破裂离婚事实不适让未成年人知晓的现实困境。
法官寄语:婚姻不是计较和索取,是相互依赖又精神独立!愿你不念过往、不畏将来,从容活在当下,迎接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