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服务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冬季整训工作,近日,省公安厅研究出台《关于记功奖励授奖的有关规定(试行)》,创新“凡奖必授”和寄发奖励“喜报”举措,进一步规范记功奖励颁授工作,推动表彰奖励制度化、规范化。
《规定》是在遵循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及厅党委有关颁授荣誉政策规定并立足全省公安表彰奖励工作实际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强化记功奖励效果、提升记功奖励效能而研究出台的,充分体现了厅党委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重视,对受到记功奖励同志的关心关怀。
《规定》共15条,确定了记功奖励颁授的原则、形式和程序,规定了奖励“喜报”的样式,明确了“凡奖必授”和寄发奖励“喜报”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执行实施。
《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公安部有关奖励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对《黑龙江省公安民警职业荣誉仪式组织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益补充,是厅党委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提升激励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全省公安机关记功奖励颁授提供了依据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