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约车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视野里,从事网约车职业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到底如何依法运营网约车呢?日前,西青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李某从某处租赁一辆机动车,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一日,司机李某在西青区某路段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损,李某受伤。经认定,肇事方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因经济赔偿未达成一致,李某起诉至法院,诉请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费和车辆租金,共计19680元。
李某认为自己因车祸受伤,导致无法从事网约车工作,且停运期间租赁来的网约车仍需缴纳租赁费,故停运损失应由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考试合格证、汽车租赁合同、维修清单和收入流水,证明事故车辆为运营车辆、停运期间和收入情况。
刘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李某虽称自己是网约车司机,但未提供网约车的从业资格证,故无法证明其具有从事网约车运营资格,故不存在停运损失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运营”前提下,“停运损失”才可获赔。本案经审理认为,李某只出具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事故发生时,李某无驾驶资质,且李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仍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故李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和租金损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