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天津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我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充分调动我市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二、制定我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具体奖励标准是什么?
(一)对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加工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以下标准额外奖励:
1.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或假币数量50万张(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10万元;
2.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30万张(枚)至5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6万元至8万元;
3.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0万张(枚)至3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4万元至6万元;
4.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5万张(枚)至1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至4万元;
5.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万张(枚)至5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至2万元;
6.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不足1万张(枚)的,最高奖励5000元。
(二)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标准与上一项相同。
(三)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四、举报假币犯罪线索途径有哪些?
(一)通过拨打“110”电话举报;
(二)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三)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五、假币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公安局是天津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的审批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申请,一案一报,逐级上报审批,假币犯罪举报奖励费用纳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匿名举报同时不愿透露身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发放。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予奖励。
六、制定我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我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奖励办法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其中,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