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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老有“法”:浅谈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作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宋萍 李璞  

发布时间:2021-12-05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64亿,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三个“最”字传达出的信息是,“银发浪潮”已然袭来,老龄化成为了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基本国情。毋庸置疑,在当前的大背景下,构建更加完备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给老龄群体更加强有力的庇护,既是保障老龄群体基本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为视角,对我国现有法律和国家政策中关于老年人在接受家庭赡养和照顾、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相关权益予以概述和梳理,并以案说法,通过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两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老年人权益案件为切入点,论述如何通过诉讼途径更好地让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保障落地落实。

      老年人权益宪法保障概述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定在宪法的第二章,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则体现在其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帮助,将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扶助义务由家庭拓展到国家和社会;第四十九条则以家庭成员为义务主体,规定了父母在家庭中接受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以及不得虐待老年人,这对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倡导良好家风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由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和公法性质,在宪法中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上述规定,不仅提纲挈领地声明公权力对老龄群体权利的维护,更为各项法律中相关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价值引领。

       专门法对宪法规定的细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制定的一部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专门法律。自颁布以来,经过2009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正,不断顺应近年来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为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路线图”式指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宪法精神的贯彻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权利项目的细化。整部法律除总则、附则外,共分为七个部分: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对老年人权利规定既涉及接受赡养扶养(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居住保障等)、婚姻自由、财产处分权等民事权利,又涉及享受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享受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权利,享受社会各方面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权利等社会权益,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具体化。二是义务主体多元化。将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义务主体由笼统的国家、社会、家庭细化为“各级人民政府”“养老机构”“基层组织”“赡养人”“家庭成员”等具体组织和自然人,囊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家庭等多元主体,体现了我国当前倡导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三是权利保障具体化。整部法律,尤其是三次增补修正的条款,虽多为指导性规定,但具体务实。如第16条规定,“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或租赁的房屋,子女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年轻一代挤占老年人居住空间的现象及老年人的弱势地位,为老年人“住有所居”提供法律支撑。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此条款针对现实中的“强行啃老”行为,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司法实践对老年人权益保障

      如前所述,老年人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同时在家庭中有受赡养、扶养的权利,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享受国家社会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和优待。《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宣示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专门法律对老年人享有的一般性权益和专属权益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往往受限于年龄和身体状况,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较弱势的地位,使得合法权益易受侵犯,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少老年人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自身权益。

      案例一:老人代为承担抚养义务,法院判决抚养义务人支付费用

      原告徐某、赵某夫妇年逾六旬,其子小赵多年前与妻子离婚,长子小甲判给小赵抚养,次子小乙判给前妻抚养。2年前,小赵前妻失去联络,两位老人心疼孙子小乙无人照料,便主动照顾小乙的生活起居和教育。虽然有隔辈亲情在,但沉重的经济负担让收入不高的两位老人感受到压力,为此,二原告于今年初将原儿媳起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小乙的相关抚养费用。

      判决从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论证了原告夫妇代为承担抚养责任,要求具有抚养义务的被告支付必要费用的合法性,并根据原告举证,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大部分费用,两位老人对家庭的付出得到了法律支持。

      案例二:老人与儿子同住起纠纷,法院调解消除顾虑

      年逾七旬的李某长期与儿子一家同住,一年前,李某因与儿子发生口角租住在外,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儿子名下的房屋。承办人通过与双方沟通,了解到李某与儿子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只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经常与儿子一家产生小摩擦,儿子甚至曾在“气话”中表示出不愿与李某共同居住的意思,这让有“养儿防老”观念的李某对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充满担忧。于是,承办人对症下药,就李某的想法与李某儿子一家多次沟通,让儿子体谅李某的不易;并通过调解明晰了对老人的赡养责任,让儿子一家为李某的居住和医疗提供充分保障,消除了李某的顾虑。最终,李某与儿子一家重归于好,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述两案反映的问题,在当前社会老年人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老年人与子女同住产生的摩擦、老人代子女抚养孙辈的费用分担都是当下很多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而从司法层面解决此类问题,既需要以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支撑,也需要以宪法精神、公序良俗为引导。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曾被评为“全国敬老爱老先进个人”的张静法官认为,涉老纠纷多是家庭矛盾,这类矛盾宜解不宜结,而“解”的要领就在于融入真情,需要鼓励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促进家庭和睦,最终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现杰从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的角度出发,认为涉及老年人的赡养等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相对较少,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老年群体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心存疑虑或困惑。因此,对于老年人这类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十分重要,这不仅能让更多的老年人更加便捷地获得律师帮助,也能更好地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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