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近日,南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秦某、严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23时许,王某及其丈夫等人在滁州某烧烤店喝酒吃饭,饭后,王某不胜酒力,蹲在路边。此时,被告人秦某、严某上前拉扯王某,并让她跟着走,王某朋友认为对方是调戏妇女,便发生口角并推搡。双方朋友均上前劝架,继而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期间,秦某、严某使用啤酒瓶将三名劝架人砸伤。经依法鉴定,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审理期间,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伤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严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