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因接受价款主体不明,导致购房者拖延支付房款,房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购房者支付房款,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蒋某、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房款3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440992元,首付130992元,余款310000元未支付。后,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即实际投资人韩某发生商业利益纠纷,导致房屋价款接受主体不明确,拖延两被告对房屋价款进行支付。为兑现合同主体权利,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将被告蒋某、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蒋某、沈某签字、盖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负有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韩某等投资人虽为实际投资人,但以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是合同主体,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被告蒋某、沈某向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价款交付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与韩某等合伙人之间因商业利益产生纠纷,出现告知被告蒋某、沈某向不同主体支付合同价款的通知,并非被告蒋某、沈某未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被告蒋某、沈某迟延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