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小课堂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强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问——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三个规定”为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构建了防止干预司法案件的“防火墙”和“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