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已在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将我市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
如果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确立了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7项规定,包括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