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12月2日,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主犯被告人盛某某等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盛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在山东省莱州市、淄博市安装由甲安排并提供的四部全网通无线语音网关设备,收取甲付给的报酬3.6万元,为境外电信诈骗提供通讯支持,涉嫌诈骗金额76万余元。
2021年1月初至2月底期间,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在山东省莱州、平度市等地收买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提供给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涉及银行卡支付结算诈骗金额180万余元,流水金额计5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曲某、高某某非法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盛某某伙同他人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通讯支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