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宅基地买卖行为日益增多,使得买卖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近日,一起与宅基地有关的定金合同纠纷案在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定金合同无效,被告吴某应对返回定金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吴某向袁某出售宅基地。双方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定金协议》,吴某收取了袁某购买宅基地定金10万元。此后,袁某多次要求吴某交付宅基地未果后,得知吴某没有出售宅基地的资格,自己也没有购买宅基地的资格,遂要求吴某返还定金。但直至2021年,吴某仍未返还定金。2021年6月,袁某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1年6月,吴某通过微信向袁某妻子返还了1万元。
法院认为, 袁某与吴某签订的《定金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约定转让的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袁某并非涉案土地所在的集体成员。该协议约定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定金合同无效,吴某应当返还袁某剩余定金款9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农村宅基地是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虽是被允许的,但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是无效的。因此,买卖宅基地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对方是否有买卖资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