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农村宅基地想买就能买?小心踩坑

农村宅基地想买就能买?小心踩坑

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随着农村宅基地买卖行为日益增多,使得买卖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近日,一起与宅基地有关的定金合同纠纷案在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定金合同无效,被告吴某应对返回定金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吴某向袁某出售宅基地。双方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定金协议》,吴某收取了袁某购买宅基地定金10万元。此后,袁某多次要求吴某交付宅基地未果后,得知吴某没有出售宅基地的资格,自己也没有购买宅基地的资格,遂要求吴某返还定金。但直至2021年,吴某仍未返还定金。2021年6月,袁某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1年6月,吴某通过微信向袁某妻子返还了1万元。

  法院认为, 袁某与吴某签订的《定金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约定转让的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袁某并非涉案土地所在的集体成员。该协议约定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定金合同无效,吴某应当返还袁某剩余定金款9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农村宅基地是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虽是被允许的,但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是无效的。因此,买卖宅基地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对方是否有买卖资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229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