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持枪杀人潜逃15年的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疫情防控需要,该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宣判。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
2005年2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到西宁市城西区杨家寨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小卖铺内,与谢某某饮酒。22时30分许,赵某某等人离开小卖铺。23时30分许,赵某某再次返回小卖铺,以买东西为由进入店内无故滋事,并与谢某某、丁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朝谢某某胸腹部连续射击,致谢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赵某某潜逃至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滋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即持枪连续射击被害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杀人目的明确,杀人态度坚决,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判处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