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即将到来,网购世界真真假假商家鱼龙混杂,平台承诺“正品保障”是信誉或是噱头?买到假货买家只能认栽或是被些小礼物打发?NONONO,商家和平台也该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刘某在某平台上某通讯公司(销售者)购买了一台价格1199元的某品牌手机,其平台网站页面明显位置标有“正品保障”,后手机出现问题,送去维修时发现该手机IMEI串号无法查询,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上查询显示“未注册”,拆机后发现屏幕非该手机原厂屏幕,此机属于“翻新机”或“组装机”。刘某联系商家补开发票,但发票上显示的开票人(销售者)并非该手机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刘某觉得某通讯公司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平台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承诺,遂将某通讯公司及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某通讯公司退还购物款 1199 元,并支付购物款的三倍数额3597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某通讯公司认为,刘某无法证明其售出的手机是假冒伪劣产品。平台认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某通讯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平台是否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本案中,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通讯公司销售的案涉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质量标志)存在伪造的情形,故可以认定某通讯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平台在其网站上公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正品保障”服务承诺,应当向刘某兑现服务承诺,因此,法院判决某通讯公司退还刘某货款11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3597元;刘某退货;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网络消费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交易呈现出显著的信息网络的特征即信息与实物相分离, “消费者—经营者—平台”三者形成典型的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和证据维权意识,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既包括网络订单信息、发票和网购过程中与卖方的聊天记录,也包括实物证据,存在瑕疵和缺陷产品原物,便于今后在鉴定事项中使用。同时消费者要理性维权,可在受到侵权时第一时间向网购官方平台投诉商家不合理行为,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承诺内容也一定要留意,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