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行GOIP语音网关机拨打诈骗电话。后期,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共同出资购买GOIP语音网关机、无线路由器、移动电源等设备,并对外收购电话卡,帮助他人利用GOIP语音网关机远程拨打诈骗电话。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上家,收受报酬,两人约定按照各自收购电话卡张数,使用的时间长短分赃。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违法所得共计57862元,其中黄某某分得45819元,郭某某分得12043元。二人的犯罪行为致使5人被诈骗1914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