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2016年,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经媒人介绍谈婚,2018年,被告王某1的奶奶去世,原告杨某送“人情钱”(礼金)10 000元,被告王某1哥哥的儿子满月时,原告杨某再次送5000元作为孩子满月“人情钱”(礼金),以表示心意。2018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9年1月,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王某1提出分手并出走未归。被告王某2与被告夏某当庭认可收受上述“人情钱”即礼金15 000元。
彭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一方在对方家有红白喜事时自愿送给大额“人情钱”(礼金)不应当认定为彩礼,该随礼虽然是双方建立特殊身份关系期间,但对于“要不要送”、“送多少”仍具有自主、自愿性,不应推定双方在对送“人情钱”上附加义务存在合意,不能据此认定构成附义务的赠与。更何况,把将来结婚作为附条件或附义务,有违婚姻缔结自由的法定原则,不具合法性,其所附该条件或附该义务均为无效,但附条件或附义务无效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原告杨某不得要求返还礼金。双方当事人对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礼记·曲礼上》所言,“礼尚而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随礼是一种礼尚往来,不能成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随礼应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攀比,更不能随礼之后因双方反目而要求返还,这不符合中华传统礼仪,有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