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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检察建议为社矫对象排忧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2021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的某民营建筑企业负责人徐某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社区矫正期间,徐某承揽的多个工程项目在河北雄安新区进行施工,相关项目周期短、工程进度快,需要他每天在保定市与雄安新区之间往返。

  按照社矫相关规定,每次外出都要向社矫部门提交书面外出批准申请,致使徐某不能每天亲临工程现场,项目进度频频滞后。后来,受到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矫部门更是不再批准徐某的外出批准申请,这着实让徐某犯了难。

  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社矫对象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了这一情况,该院与社矫部门积极沟通,结合法律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解释。2021年9月,该院针对徐某的个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社矫部门在符合疫情防控的整体要求下,对于徐某的外出批准申请予以通过,鉴于徐某实际需要,建议对其外出批准程序进行简化,并提出进一步深化外出批准程序简化的意见。

  社矫部门及时采纳了检察建议,对徐某的外出申请予以批准,并简化了他的外出批准程序,徐某可以安心往返于雄安新区和保定之间,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也恢复了正常运转。

  目前,跨区通勤、跨区生产经营成为很多人的常态,而这也成为社矫工作面临的难题。2021年,作为涉民业“社矫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外出批准程序简化”活动法律监督试点院,高新区检察院持续深入保障社矫对象工作生活,进一步深化外出批准程序简化工作。对于辖区范围内的跨区通勤、跨区生产经营的社矫对象,2020年高新区检察院督促高新区司法分局出台了《保定市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批准程序细则》。今年,高新区检察院又向区司法分局发出《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批准程序的意见》,徐某成为受益于该项制度的一名社矫对象。一年多来,已有5名社矫对象得益于此项制度,往返于各地从事生产经营及跨区通勤。

  保定市高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桂生表示,该院通过针对个案制发相关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外出批准程序简化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社矫检察监督职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法实施,监督社矫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ywxx/sqjz/202112/t20211226_276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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