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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中院敲响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判第一槌

发布时间:2022-01-16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1月1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瑶对鞍山某公司与腾某劳动争议一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适用民事二审案件独任审判制进行审理,并于1月12日作出裁决,在新年伊始敲响了鞍山中院民事二审案件独任审判第一槌,这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省二审法院独任制审判第一案。

  1月11日,民事速裁团队法官马海笙独任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甲运输公司起诉乙运输公司、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及事故鉴定费,丙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鞍山中院。经法官审查,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提高审判效率,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独任制审理。二审从立案到宣判只用了7天的时间,法官的公正和高效审理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肯定和赞许。

  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为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切实落实繁简分流、简案从快的审判理念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让矛盾纠纷化解更高效,更快更好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85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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