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天内3次跨省将近300吨铝灰运输至连城县姑田镇倾倒。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黎、巫某勇、欧某国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适用民法典,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共同承担涉案危险废物应急转移清理费用和处置费用共计763070.5元。
2020年3月初,罗某权(另案处理)与庄某黎、欧某国共谋利用处置铝灰牟利,并决定将巫某勇位于姑田镇某山场的空地作为铝灰存放点。随后,庄某黎联系铝灰供货方叶某锋(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17日,将三批共计299.5吨的铝灰从云南富源运至姑田镇堆放。同年5月,因铝灰氨味太重被群众举报后,罗某权及巫某勇等人雇请推土机、自卸车、钩机把大部分铝灰转移至姑田镇另一山场填埋。2020年6月2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两处铝灰非法处置点,后经称重,现场查扣的铝灰及其与黄泥的混合物共计613.51吨。经鉴定,涉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铝灰与黄泥混合后导致毒性危险特性扩散其中,根据相关判定规则,混合物也属于危险废物,故法院认定本案危险废物数量为613.51吨。
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连城县姑田镇人民政府将污染物转移至具有“三防”措施的场所贮存,产生应急转移清理费用180236元。经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询价,本案613.51吨危险废物所需处置费用合计58283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黎、欧某国、巫某勇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堆放、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庄某黎、欧某国、巫某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共同污染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的责任。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