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1年正月,本案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郭某甲通过相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遂结束恋爱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彭某甲在与郭某甲同居时已经怀有身孕,于2012年2月21日生育男孩彭某乙,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彭某甲生活。据彭某甲陈述,孩子出生后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甲,但是郭某甲避而不见,彭某甲遂独自抚养彭某乙。
2020年8月,彭某乙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彭某甲的抚养压力日渐沉重,遂再次去找郭某甲向其提出分担彭某乙的抚养费等事宜,郭某甲不认为与彭某乙存在亲缘关系,并以彭某乙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3月,彭某甲向双峰法院梓门法庭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出生证明上错误的姓,彭某甲解释说:“我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无法修改”。在本案中,原告彭某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彭某乙与郭某甲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甲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但仍持否认态度。彭某甲遂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甲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与之沟通,并告知郭某甲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甲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DNA鉴定,确定郭某甲为彭某乙生物学父亲。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郭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甲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甲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甲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孩彭某乙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甲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彭某乙的抚养费,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甲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