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2月30日上午,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采用火烧的方式清理田间杂草,在清理前,贺某将田边的杂草用柴刀清理好并刹了一条隔离带,且喊其弟弟和朋友到田边手持喷雾器进行看护,防止走火。随后,贺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绿色打火机在田间点燃两处杂草,不久因风向突变,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相邻的山林,引发山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贺某积极参与扑救和电话报警,该起火灾于当日17时许被被告人贺某和当地群众完全扑灭。2021年1月底,被告人贺某对相关受害当事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贺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烧毁林地面积2公顷,被烧林木为国外松、杉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破坏了植物的生境,造成了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构成失火罪。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贺某应当对其失火毁林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承担生态修复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专家意见费用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生态修复费用55626元除已缴纳30000元之外,剩余部分由被告人贺某充当义务护林员一年的方式劳务代偿,专家意见费6000元由被告贺某承担。
被告人贺某对造成的社会危害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自行修复被损毁林地。
近年来,衡南法院加大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审理力度,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