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作出了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结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11月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检查发现湖南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一标段”因搅拌站废水收集沟不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不合理,导致超标废水排入下游水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过专家评估和磋商,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湖南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3193.8元,其中污染清除费用10000元已由湖南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3193.8元由湖南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前,凭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款通知单》将生态环境赔偿金(人民币3193.8元)缴纳至税务部门指定账户。
协议签订后,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和湖南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汨罗法院申请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了协议内容。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我院依法裁定申请人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目前湖南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协议。该案系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汨罗法院及时受理,高效审结此案,为后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同时该案的审理也是汨罗法院对“守护一江碧水”的司法实践,为推动汨罗市绿色发展,助力汨罗生态文明提供了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