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张正义一心为民,精通业务依法维权,这是我对辽河中院法官裴舟的评价,因为他将守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做到了实处。”前不久,辽河油区居民卫女士将一面锦旗送到了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卫女士自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潘某,潘某的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学习费用的增加,每月50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潘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抚养费增至每月1600元,原告潘某不满意,上诉至辽河中院。
辽河中院受理此案后,临近开庭,原告才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合议庭为保障潘某合法权益,与执行局协商配合,及时调取了相关证据,保证按期开庭。庭审中,合议庭发现原告父亲在一审时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存在出入,限令其补充证据无果后,第一时间与出具证明的单位负责人沟通并了解情况,认定收入证明确实存在问题。
“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实际收入等客观因素及原告的学习生活实际,作出了抚养费增至每月2500元的二审判决。”裴舟向记者介绍,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优质高效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实事上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辽河中院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设立涉市场主体服务窗口和企业咨询专门接待室,提升针对营商的诉讼服务能力和效率。
2008年7月,申请执行人于某曾为大连某厂经济适用房项目施工,陆续垫资近1亿元,发包方未曾支付过工程款,于某索要10余年无果。后于某起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法院审理判决后,被告大连某厂、大连某建筑工程公司、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于某申请强制执行。去年4月,省法院指定辽河中院执行此案,辽河中院开展财产查询,3名被执行人均无还款能力。面对困境,承办法官及时探讨解决方案。执行干警历时3个月,往返大连10余次,终于使申请执行人于某的9000余万元债权得以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