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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患儿获慈善救助,不能免除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2-02-20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天气渐暖,公园里、草地上,处处可见追逐嬉戏、玩耍打闹的孩童们,骑车、奔跑、放风筝……长椅上坐着一对母子,小男孩看着远处热烈赛跑的小伙伴们,问妈妈:我为什么不能和他们一起玩?妈妈说:那是因为你的身体里缺少一种凝血因子,玩闹受伤了会流血不止,所以要处处小心。这就是血友病患者的日常,他们又被称为“玻璃人”,稍有不慎便会出血不止、残疾、甚至死亡。

  小晨五岁时被诊断出患有血友病A重型,一直在用药治疗。在他七岁这年,小晨的父母经顺义法院判决离婚,自此小晨跟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关于今后小晨医疗费用的分担,法院判令经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父母各负担一半。

  然而判决生效后,其父孙某并未履行给付义务。小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孙某支付小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医疗费、保险费等。依据小晨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人身保险交纳对账单,孙某给付了小晨4.8万元。

  孙某认为,小晨的医疗费除有医保报销外,还享受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和中华慈善总会援助款,应当从自己负担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于是,孙某将小晨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退还已执行的案款4.8万元,同时要求判令在今后小晨的医疗费中扣除慈善援助款和二次报销款。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晨患有血友病需要长期用药治疗且费用较高,孙某作为小晨父亲,应当负担小晨实际支出医疗费的一半。

  关于孙某主张将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费用从医疗费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由于小晨同意,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孙某主张将小晨获得的慈善援助款从医疗费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该慈善援助款是中华慈善总会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甲型(A型)血友病患者而向其发放的援助善款,是对不幸患病的个人进行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的一种善举。本案中,小晨作为受助人,其因患病获得的慈善援助款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应当与其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医疗费区分开来,该慈善援助款不应从医疗费中扣除,故对孙某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孙某要求小晨返还已经执行的2020年度医疗费用4.8万元的主张,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确认一致的事实,扣除大病保险二次报销金额费用后,孙某超额支付小晨医疗费2.2万元。但鉴于小晨每月需垫付大额医疗费,考虑王某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为最大限度保障小晨正常就医,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在本案中不予返还为宜,可用于下一阶段双方结算时一并从孙某应付的医疗费中予以扣减,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自2021年1月起,被告小晨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凭正式票据由原告孙某负担一半,直至被告小晨年满十八周岁止,且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通常而言,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患病因救治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应当属于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需承担的费用范围。

  但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先天性疾病或意外导致重症、缺陷或残疾,父母为此离婚,一方或双方对子女不管不治,甚至狠心遗弃的现象时有发生。审判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案件也并不少见,导致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经济保障,陷入无法及时医治的困境。

  本案中,法院对慈善援助款的性质进行认定,明确指出子女接受捐赠获得善款,不能免除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同时,结合子女病症、治疗情况以及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对另一方超额支付的医疗费暂不予返还,作为后期医疗费用提前垫付,为未成年人今后一段时期的医治提供充分经济保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保障权利,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少年家事审判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价值追求。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344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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