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马某独自坐轮椅乘坐高铁,到站时,其在未能得到列车工作人员到场帮助的情况下从高铁车厢向站台转移,不慎轮椅侧翻,导致其跌落站台后受伤。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此案,判决铁路公司承担马某现有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682791.34元。
马某曾因车祸导致双下肢活动功能丧失截瘫Ⅱ(2)级伤残,日常行动需乘坐轮椅。
2019年,已经年过花甲的马某独自坐轮椅乘坐高铁从天津前往邯郸。上车时,马某按照规定将自身情况告诉了列车长和乘务员,并表示下车时需要列车工作人员尽心尽责提供帮助,工作人员也多次询问马某下车地点,并承诺下车时予以护送,但当列车抵达邯郸时,并无工作人员到场。马某无奈在没有列车员帮助的情况下从列车车厢转移至站台,不料在过程中轮椅侧翻,马某从轮椅摔下,身体受伤。
经鉴定,本次事故导致马某双下肢肌力2级以下,为二级伤残,呈截瘫状,两人搀扶下不能站立。然而在此之前,马某已经通过多方治疗和努力康复锻炼能够自己架双拐行走,下肢肌肉力量已恢复达肌力4级状态。鉴定意见表明,马某此次二级伤残与原有旧伤存在因果关系,两次事故对其本次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为同等作用。
马某为此支出了大量治疗费用,每个月6500元的工资也因无法上班而停发,当时家中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于是马某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
铁路公司表示,工作人员未直接巡视到现场,只算是工作中存在小小的纰漏,且马某轮椅侧翻既非工作人员造成,也非列车设施缺陷造成,因此仅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旅客,其通过购买高铁火车票的方式与铁路公司签订了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对于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铁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马某此次伤残结果与之前车祸导致的原有伤存在因果关系,且二者对其残疾后果的作用力大小相等,所以铁路公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马某人身损害应承担50%的责任。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铁路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及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82 791.34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以及过去的合同法均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当对方为残疾旅客时,承运人更是有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法定义务。
即便是残疾旅客未向承运人寻求帮助、未等待承运人提供帮助自行下车,或未对提供帮助的案外人尽到提示义务,也均不能构成免除承运人上述法定义务的理由,更不能构成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免除或减轻承运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