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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撞人 平台运营公司赔偿 法院建议加强“互联网+”新业态从业人员监督管控及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2-02-20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过马路时被骑电动车的“饿了么”骑手撞成十级伤残,于先生将骑手杜某、“饿了么”及“蜂鸟配送”平台的经营者拉扎斯公司告上法庭。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拉扎斯公司赔偿于先生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结合审判实践,法院发现“饿了么”平台对于骑手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时向该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饿了么”平台回函称公司将开展系统性排查梳理,制定阶段方案,并将为相关试点区域的骑手交纳新型职业伤害保险。

  过马路被送餐骑手撞伤 该找谁赔偿?

  2017年,于先生过马路时被“饿了么”骑手杜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诊断于先生为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评残等级为十级。此后,于先生与杜某协商赔偿无果,于先生将杜某以及“饿了么”的运营公司拉扎斯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拉扎斯公司称“饿了么”及“蜂鸟配送”平台都是其运营的业务板块,“饿了么”是订餐平台,“蜂鸟配送”是送餐平台。送餐骑手中有一部分人直接与拉扎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另一部分骑手是以外包公司雇佣的方式从事送餐工作,所有骑手均通过统一平台直接派单。公司会向外包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并为所有骑手提供统一的工服及送餐箱。

  送餐员杜某是拉扎斯公司授权的外包商所雇佣的员工,拉扎斯公司仅负责对杜某的信息与外包商所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至于外包商与骑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何种合同等均不予审核。

  杜某称平时送餐就是身着“饿了么”工服,通过系统派单,按接单量考评业绩,其不知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知是哪家公司发放的工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杜某造成于先生受伤的行为发生在送餐过程中,而杜某作为骑手,其工作内容包括从“饿了么”平台接受系统派单后取餐再送餐,所以杜某因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了于先生的受伤。由于“饿了么”及“蜂鸟配送”App均由拉扎斯公司运营,配送餐业务属于拉扎斯公司所经营的日常业务。对于受害人于先生而言,其仅知晓自己是被“饿了么”骑手所撞伤,若要求其去追究杜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去追偿,显然加重其诉讼负担。故拉扎斯公司对于骑手在送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不论是否外包人员,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拉扎斯公司先行赔偿于先生医药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发送司法建议:加强对“互联网+”新业态从业人员监督管控及权益保障

  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朝阳法院发现“饿了么”平台在非自营骑手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用工关系认定缺乏标准规范,对配送商的经营发展、抗风险能力缺乏实质审核,对非自营骑手的职业保险缺乏制度保障三方面问题。对此,法院建议其建立“类型化”的用工管理制度;构建“等级化”配送商信用评估体系以及“透明化”保险投保模式。

  “饿了么”平台复函称,公司将及时开展系统性排查梳理,制定阶段优化方案。针对监督管控问题,“饿了么”将进一步对配送商的动态评估系统进行优化,加强对配送商的分层合规引导和评估,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将合规风险纳入到负向考核维度,对于不达标的服务商依法终止合作。同时,增加骑手权益保险覆盖内容,确保骑手保障务实落地。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自营骑手,根据新型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推进节点及要求,为相关试点区域的骑手交纳新型职业伤害保险,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通过APP及时向骑手披露投保信息的具体情况,提升投保透明度。加强对骑手的普法宣传引导,从源头降低涉骑手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为骑手自身和社会公众安全增加更多保障,切实承担平台的社会责任。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227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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