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茶淀法庭高效审结六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原告王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姚某一、姚某二、孙某某等先后与被告殷某某服务合同纠纷六案,殷某某系天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原告六人陆续在该文化传播公司处办理会员卡并预付一定款项,约定由文化传播公司向各原告分别提供瑜伽课程服务。2020年,文化传播公司称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大班授课,遂告知会员店面升级,改变授课方式,换成小班课、私教课。转换课程后,会员需要课程的成本高于原购买课程的成本,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该服务合同,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原告消费卡内余额。但该公司始终没有履行退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在此过程中,有着相同境遇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殷某某与该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殷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该文化传播公司与其股东殷某某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殷某某对该公司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六原告据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殷某某对文化传播公司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殷某某也向天津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鉴于该系列案件案情复杂,且跟执行案件相互关联,后续可能引发多起类似诉讼并造成无休止的申诉,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以此为契机,第一时间联系执行局各承办法官,紧紧抓住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和案件的症结所在展开工作。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和多方沟通,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在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共同见证下,当庭履行了退款义务。至此,涉及本案的六起服务合同纠纷均以撤诉结案,相关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下一步,滨海新区法院茶淀法庭将继续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立审执一体化”司法理念,立足人民法庭工作实际,持续巩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案件当事人少跑一趟法院、少见一次法官,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司法效率,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