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采取灵活保全措施,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甲公司系专业景观园林绿化企业,被告乙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商。几年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在乙公司开发的小区内进行绿化。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二千多万元。最初,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工程款却未能按期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诉至蓟州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正在开发建设的在建工程进行查封。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期限均达成了一致。当提到保全措施时,被告表示因公司现在尚无其他资金来源,对于需要偿还工程款主要依靠该工程销售的房屋的房款,因此要求原告立即将全部保全措施解除。原告对于被告的该项要求并不认可。为此双方发生了分歧,当天的调解无果而终。
又过了几日,等双方冷静下来,承办法官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确定销售的房屋,原告随时配合解封,但被告需将销售的房款的一部分优先给付原告用于偿还欠款。随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法院交来了一份解封申请,对被告在调解时提到抵账的两套房产申请解封,按照约定,被告也如期将其中的一部分款项支付给原告。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