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到唐河县谢岗村委,对一起土地赔偿款分配纠纷和执行中的赡养权纠纷案件进行现场调解。通过耐心的释法晰理,成功引导当事人重新认识到亲情的重要性,让原本怒目相对的家人重归于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一次性解决了两个案件带来的矛盾,有效地维护了家庭和睦。
李某玲系宋某珍、李某庆之女,与李某德系姐弟关系。1998年土地调整时,李某庆一家四口共分得土地4.27亩,李某玲出嫁时户口迁出,离婚后又迁回,2010年后家中承包地陆续被征收,共获得赔偿款24万余元。就土地及赡养问题,双方分歧较大且引发多次诉讼,现李某庆向李某玲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仍在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中。本案中,李某玲请求分得土地补偿款6万余元,李某德、宋某珍、李某庆认为李某玲不应分得土地补偿款,且土地补偿款已经用于宋某珍、李某庆看病花费,仅剩存放于村组的7万余元,李某玲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该款应当充抵赡养费。一审判决后,李某德、宋某珍、李某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该案由南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红喜负责承办,二审上诉至南阳中院后,为了维护当事人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薛红喜副院长在庭前、庭审中及庭后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综合考量正在执行中的赡养权纠纷,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让当事人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谅解,互相让步,才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扣除李某玲应向李某庆支付的赡养费后,李某德、宋某珍、李某庆将存放于村组的7万余元土地补偿款领取后支付李某玲42000元,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及赡养费执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一家四口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南阳中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