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月14日,接到执行法官扣划53.7万元执行款的电话后,申请人钱某高兴地致谢道。
2020年5月4日,被执行人临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设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申请人钱某签订了购买熔喷无纺布生产线的《加工定制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总价款392万元的熔喷无纺布生产线4套,随即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定金,并就双方违约情形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签订后,钱某如约交付定金,但设备公司却未能按要求完成交货义务,且后期延期交付的两台机器至今未能正常生产,钱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却遭设备公司拒绝。钱某果断提起诉讼,获支持。判决生效后,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某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网查,执行法官发现设备公司涉案众多,账户内虽有53.7万元存款,却处在轮后冻结状态,对万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终本”僵局。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仍继续与钱某保持联系,并定期就该案发起网查。
在随后的一次网络查控中,执行法官突然发现万某名下多出轿车一辆,遂在钱某的申请下,依法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线索,执行法官在江苏省泰州市找到该车并当场予以扣押,随后组织拍卖。2022年2月8日,是53.7万元存款被上一家轮后冻结的最后期限,执行法官早早登录查询系统,2月11日,执行法官成功划拨至天长法院执行专户并交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