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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法院:拒执获刑 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22-02-20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2月9日,淮北市烈山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赵某因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获刑,悔恨不已的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2018年4月份,刘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两审终审后判决赵某支付刘某货款78210元及利息,但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赵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员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赵某仍无视上述法律文书,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此,赵某于2018年11月3日被司法拘留15日,11月18日期满释放,其释放后并认识到错误,仍未主动还款。

  后调查发现,2018年11月30日,赵某与其债务人约定,将其应得的工程306838.88元财产转移至其妻名下,赵某及其妻收到这笔工程款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办案人员将此财产转移线索调查清楚并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后,再次与赵某联系,督促赵某还款,但赵某仍不为所动,依旧摆出一副毫不在乎的模样。

  为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决定将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不久后,赵某被刑事拘留。赵某的家人主动到法院,将拖欠的货款及利息一次性还清,刘某出具谅解书。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愿接受处罚,签署悔过书,2022年1月26日,烈山法院对赵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作出判决: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21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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