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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侮辱他人还拒不道歉,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2-02-20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莆田一女子因在社交软件上发布侮辱性言论而引发官司,输了官司却拒不道歉,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在媒体上刊登了一份6000余字的判决书,据了解,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莆田市首个因网络侵权拒不道歉而将判决书全文登报的案件。

  2021年9月,杨某甲数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杨某乙、黄某某、何某某三人的照片,并对她们进行言语侮辱,言辞粗鄙。杨某乙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城厢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了解了相关信息发布情况和影响程度后认为,微信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朋友圈功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等特点,杨某甲发布的带有侮辱性词语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散播,客观上会导致杨某乙等人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系对杨某乙等人名誉权的侵犯,杨某甲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21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杨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不加任何屏蔽地向杨某乙、黄某某、何某某赔礼道歉。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登载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杨某甲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杨某乙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杨某甲,向其详细释法析理,但杨某甲仍拒绝按判决要求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内容。最终,法院经向数家报社发函询价,并由申请执行人选定,根据判项的内容将判决书全文刊登在《福建法治报》上,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承办法官表示,被执行人杨某甲拒不道歉,等来的是判决书全文的刊登,损失的不仅仅是“钱袋子”,还有面子。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更应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261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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