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管理,明确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职责和程序,指导公证机构正确、客观评价公证员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
《办法》共五章28条,对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原则、内容、等次、程序和结果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为全省公证机构进一步做好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办法》要求,公证员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办法》规定,公证员年度考核应根据公证员上一考核年度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绩效、工作质量、执业能力等情况,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公证员上一考核年度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可以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办法》强调,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整改过程中,公证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改正结果。被考核公证员被投诉或被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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