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李大银从家中至长江一级支流水杨溪合力大桥下水域放置一副虾笼捕鱼。次日,李大银返回该水域收虾笼,将捕获的一尾疑似中华鲟的野生动物存放于自用船舱内。同日,李大银驾驶该船从洋渡镇返回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民警查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物种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为50万元/尾,本次鉴定中华鲟为幼体,参考整体价值为5万元/尾。2020年8月16日,李大银在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所捕中华鲟投放长江。另查明,涉案的作案工具为地笼网。李大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1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大银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1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为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判决被告人李大银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一级支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本案中,被告人李大银捕获的中华鲟,被称为“水中熊猫”,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物种之一,也是长江中最大的鱼,有“长江鱼王”之称。中华鲟是水中生物的活化石,是研究鱼类演化的重要参照物,在研究生物进化、地质、地貌、海侵、海退等地球变迁等方面均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难以估量的生态、社会价值。受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中华鲟资源急剧减少,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系统稳定与平衡,还会导致濒危物种特有的遗传信息永久丢失、不可复制。本案中,被告人的非法猎捕行为未造成中华鲟死亡,已将其放回长江,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手段、主观罪过、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本案的审判对维系生态平衡,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