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2日,申请人杨某来到凤阳县法院领取执行款三十万元,难掩激动之余忙连声道谢,感谢执行干警尽心尽责将案款执结到位。
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起,张某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杨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46万余元,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凤阳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立即偿还杨某借款24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裁判文书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情理和法理两个方面做张某的工作。当张某了解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会承担的后果后,主动筹措款项,积极与申请人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3月2日这天,被执行人如期将最后一笔执行款三十万元交至法院,一起历时多年的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