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其中有2处提到广西法院工作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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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广西法院高效处理“艾丽肯”号外籍货船诉前保全案,外方当事人主动将约定的外国仲裁变更为我国法院管辖
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广西基地,广西法院开展对东盟国家当事人电子双语公告送达试点,与广西贸促会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加强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巡回法庭建设。
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海商案件832件,办结涉外司法协助、涉港澳台司法互助事务456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高效处理外籍“艾丽肯”号货船诉前保全案,赢得外方当事人认可,主动将原约定由外国仲裁,变更为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
2019年2月16日,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从巴西购进一批大豆,由巴哈马籍“艾丽肯”轮负责承运。然而,当“艾丽肯”轮抵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进行卸货作业时,惠禹公司在收货中发现大豆受高温影响,品质严重受损。为第一时间维护权益,惠禹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提出了扣押“艾丽肯”轮的诉前保全申请。
受理申请后,北海海事法院当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商讨外籍船舶的扣押方案以及风险应对措施,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实施扣船过程中,“艾丽肯”轮所在的英国保赔协会为此次损失提供了2320万元担保,申请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并主动用保函的形式改变该起纠纷本应由英国伦敦仲裁的管辖约定,自愿选择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2020年4月,惠禹公司及货物保险人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丽肯”轮所属的航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748.15万元。
2021年3月22日,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经过严格的法定送达程序和充分的庭前准备,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引导当事人围绕大豆受损原因、最终损失金额及责任分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还就大豆质量、船舶是否适航适货、承运人的管货责任等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庭审规范有序。
因各方意见不一、分歧较大,庭审结束后,法院多次以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积极沟通联系,促成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达成调解,航运公司同意向惠禹公司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5万元,两起涉外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排忧解难 亲民为民 定分止争 专业敬业”,2021年8月,原被告双方为北海海事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法院公正高效的审理工作表示感激。北海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树立起良好的海事司法国际形象,对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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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
广西等法院健全执行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执行工作又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公里”。
广西法院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完善网络查控、网格化管理、税费征缴、失信联合惩戒等协作机制,执行联动合力不断增强。创新执行方式,采取召开被执行人大会、惩戒预告、处罚预警、“法拍贷”等方式,有效提升案件执行效率。2021年,广西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73190件,执结248466件,到位金额317.58亿元。在各级党政领导大力支持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基本清零。
2021年4月,金城江区法院立案执行谭某与河池市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切实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的产品主要销往台湾地区,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到冲击。
综合考量案件涉台商因素,坚持善意规范文明的执行理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妥善执行完毕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谭某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企业赔偿给申请执行人105000元,谭某放弃了其他执行请求,至此,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得到了赔偿款,被执行企业也正常经营,实现了“案结事了”、“同胞和睦”的双赢。
2021年以来,广西法院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机制,聚焦查人找物,积极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全范围、全方位查控,并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整个执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