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接到群众反映,一名男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晒出一段视频,视频中该男子手里拿着两张由柳江大队开出的交通违法现场处罚决定书,并附着极其肮脏的辱骂性语言文字和话语谩骂,以表达其交通违法被交警处罚的不满情绪。
接到上述反映后,民警根据视频中所反映到的处罚决定书信息研判确认,在微信朋友圈中辱骂执法机关的男子姓曾,男,现年37岁,柳江区百朋镇人,长期从事运输为生。3月5日18时,在指挥处警大队的配合下,民警在柳南区南环路成功将嫌疑人曾某抓获,并当场从其手机微信中提取到上述辱警视频信息。
据曾某供述,2月15日在国道322线,其因两项交通违法行为被柳江大队处罚款150元,但是一直忘记处理,过了15日之后才想起需要处理罚单。由于其未按时交纳罚款,曾某还另需交纳部分滞纳金,他便一时冲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警视频与文字。
由于曾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柳江大队依法将其移交辖区拉堡派出所处理。拉堡派出所在调查取证及结合当事人的认错悔过态度后依法对曾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柳州交警提醒
如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记不可通过使用辱骂执法机关等极端方式方法使自己走上违法之路,从而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