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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亲属争业案件中的道德教化前置

发布时间:2022-03-26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判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案件的处理过程,从古代亲属争业判词中可以看出道德教化贯穿了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中,判官会突破法律规定或遗嘱内容,以伦理道德为据,处理亲属财产纠纷;在处理完财产问题之后,也会对一方进行严厉的批评,将社会大众所认可的价值观以道德教化的方式融入亲属争业纠纷解决之中,使亲属关系“融融怡怡,翻然如初”的同时,也不断净化着社会风气。

  在流传至今的亲属争业判词中,有些案例则是通过道德教化前置的方式,彻底解决了亲属间的财产纠纷。按常理来讲,亲属争业纠纷,判官首先关注财产分配争议,查明事实后加以调解或者依律而判。但在这些案例中,判官首先关注的是为何会有亲属争讼这种行为的存在,进而引导双方从财产争夺转向对亲情的重视及自身争业行为的反思,最终再由争业双方互谅互让、主动解决纠纷。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一案,叔伯兄弟二人因继承财产发生纠纷,判官让争财的两兄弟站在长辈的角度上思考问题,指出长辈定是希望子女间相互扶持相互涵容,并教导两兄弟要和睦相处,若再有这样的纷争,则实在有伤教化。

  这种处理方式其实不单单出现在宋代,例如在汉代有许荆自责化解兄弟争讼一案。该案中,兄弟二人因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后,许荆自责到“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请求廷尉惩罚。两兄弟也因此反思自己的行为,主动化解了纠纷。再比如在清代《陆陇其全集》兄弟争产之妙判一案中,判官最开始不问是非曲直,而是令兄弟二人以“哥哥”“弟弟”互呼,未及五十声,兄弟二人均已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将道德教化置于财产纠纷之前的处理方式,一方面,是利用亲属争业不同于一般财产纠纷的特点,淡化财产纠纷,使矛盾发生转化。一般而言,双方的焦点在财产如何分配上,判官本也应该考虑双方的争点所在及双方提出的分配方案哪个更合理,最后依照事实及律法就事论事地分配财产。这样的处理方式没有任何错误,但是忽略了亲属争业纠纷的背后还有身份关系和亲情,争业的双方多为兄弟姐妹,各方所争夺的大多为至亲的财产。这个特点为矛盾的转化提供了一定的必要条件。

  而上述案件中的判官恰恰设法利用这些特点,创造条件促进矛盾的转化,引导双方从财产如何分配转到对情感利益的重视及对自我的反思上来,最终达到“既无争讼,又厚民风”的处理效果。

  抓住亲属争业矛盾的特点,促成双方和解比依律而判更加有温度、有智慧,将案件处理由单纯的财产纠纷,转变为各方对身份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的综合考量。

  另一方面,道德教化也是快速、有效调解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是判官轻财产、重亲情的道德教化在无形中使案件快速进入到实质的调解程序。相比于判官询问“是否接受调解”这样审查的方式,以道德教化调解纠纷给双方“留足了面子”,避免了尴尬,更易让双方“体面地”缓和关系。二是将温和的道德教化置于案件处理的最开始,恰恰是让重视情感的一部分人调解息讼最高效的方式。自古以来乡贤调解也好,包青天断案也罢,都说明纠纷双方需要的是能够融情、理、法于一体的解决纠纷。

  在亲属争业的纠纷中,争讼的双方即使都为成年人,但在一时的矛盾和财产面前也难免考虑不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自己的情感需求:将至亲的遗产视为简单的财产,将争财的各方当作充满敌意的人。这个时候判官将道德教化前置,就显得尤为及时与必要,最大程度去提醒各方不要忽视亲情,并规劝重新将此考虑在内,使纠纷中的各方理智作决定。在上述几个案例中,各方都重新选择了实际上更为珍视的情感利益。

  从根本上说,判官并非禁讼抑或久拖不判,没有限制双方维护财产权利的自由,只是在诉讼的最开始,提醒、引导各方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亲属争业中所涉及的所有利益,更加理智地安排和平衡财产利益和情感利益。

  亲属争业案属于当今家事审判的范畴,之所以将家事审判单列是因为这些案件有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特点,此类案件中的前述特点是矛盾转化的重要条件,现在司法中依然可以加以把握利用。同时,在审判之前,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教化,既不会限制各方当事人的诉权,反而可能使一些重视情感的当事人主动化解纠纷。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姜 丹)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jianshe-xiangqing-35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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