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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认为“英语母语外教”名不副实 是否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26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32岁的小马诉称,其通过某英语培训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宣传手册了解到,该机构英语外籍教师均来自英语母语国家,且取得国家规定资质,并具有多年教学经历。小马报名参加了培训机构相关课程,并支付了4万元培训费用。后小马发现培训机构的很多外籍教师并非来自英语母语国家,有的外籍教师虽来自英语母语国家,但仅是留学生或短期在华旅游的外国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小马认为,培训机构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12万元。

  英语培训机构辩称,小马的英语培训课程已经全部培训完毕,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权利义务。官网和宣传手册上的表述并非表示外教均来自英语母语国家,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因此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证据可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被告机构在其官网的醒目位置,确实存在对其外教均为来自母语是英语的国家,教学经验丰富,任教资格均通过严格审查,有TESOL国际认证证书,同时具备多年的非英语国家教学经历,教学经验丰富且熟悉中国学员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的宣传。第二,为小马授课的英语老师并非全员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第三,被告机构对于其外教在我国是否具有教学资质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机构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普通人对“外教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的认知和理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机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其向小马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英语培训机构赔偿小马12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涉及到两个关键点:1.小马与教育培训机构的身份如何认定,是否是消费者与经营者?2.培训机构对于师资力量的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首先,小马与教育培训机构的身份分别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该法项下的消费者进行了定义。该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均受本法保护。其所表述的“生活消费”,不仅包含物质生活的消费,也包含精神生活的消费。

  小马接受英语教育发展外语交流技能,是一种发展型的消费,属于精神生活消费的范畴。因此,小马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同理,教育培训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精神生活消费服务,其身份必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经营者。

  其次,培训机构对于师资力量的虚假宣传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

  本案所涉及的教育培训合同中,教师的资质是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因素,师资力量作为“软实力”不仅决定者教育机构的优劣,还影响着培训价格。因此,本案中英语教育培训机构未能如实陈述外教的实际配置,在宣传中运用绝对性的字眼,夸大教学成果和教学效果,极易让小马作出错误判断,该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小马有权要求培训机构履行三倍赔偿的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

  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学习机构时首先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多听多看多比较,不盲目轻信机构商家的宣传,多通过试听课等形式,实际体会教学风格、教学内容,货比三家。同时,不贪图蝇头小利,牢记“一分价钱一分货”的道理,选择价位、风格都适合自己的课程和机构。其次,要注意报名签约的文件内容,留存备份,出现课程问题及时与机构沟通调换,争取协商处理。如果上当受骗,及时寻求当地的消协、工商等部门帮助。当然,无论如何,法律都会是保障消费者的最终护盾,消费者可以留存证据,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49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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