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观察 > 宜昌中院作出全省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宜昌中院作出全省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22-03-27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猎获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看护山林抵扣损害赔偿。2月2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这是民诉法修改后,湖北首例由地市中级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

  

  2019年,龚某在宜昌市秭归县水田坝某村的山林中捕获毛冠鹿等野生动物,2019年11月,秭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龚某拘役,现已服刑完毕。

  秭归县位于三峡库区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2021年11月,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由水田坝乡森林资源管护站与龚某签订野生动物宣传管护协议,龚某在责任区从事宣传管护,按400元/月的管护劳务报酬抵扣个人生态损害赔偿损失,履约期为2年。

  

  2022年1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向宜昌中院通报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情况,要求予以司法确认。宜昌中院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相关链接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211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