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省法院民一庭庭长邵远红、刑三庭副庭长王纳新分别就民事和刑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六件案件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请问这些案例有什么特点?它们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邵远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侵权行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文明风尚。
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19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禁止家庭暴力”。这些法律法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也为人民法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履职,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从根本上转变了过去社会上认为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错误观念;而且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加害人,有效降低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也让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得到及时保护,充分彰显了法院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作为和担当。
为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我们精心组织挑选了一批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目的就是要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在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家庭文明建设。今天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一是涉及的行为主体,既有发生夫妻之间,也有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在启动方式上,既有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申请的,也有受害人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既有在相关诉讼中申请的,也有单独申请的;在保护内容上,既包括禁止加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也包括责令加害人支付生活费等其他保护措施。
同时,这批案例还聚焦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放和执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体现了我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创新与探索,如立足于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引入心理辅导干预机制;贯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从最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出发,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禁令措施内容,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此外,还关注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破除对未成年人打骂教育的陋习,禁止虐待老年父母,以对加害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树立家庭文明新风。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妇联、村(居)委员会,以及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通力协作。这批案例也体现了近几年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法院与村(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群团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发现、救助、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紧密合作,共同构建互通机制,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等方面,形成的一些好的作法、好的经验,充分展现了我省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打好“组合拳”,让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阶段性成果,对于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进一步准确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积极行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加强与各部门的协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意义。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3月3日,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刚刚下发《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加强与各部门联动协作,为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记者:湖北法院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
省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纳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违背法律道德底线,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给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致使被害家庭骨肉分离甚至是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前不久,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十个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湖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立足审判职能,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就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分工协作。全省法院要在党委和政法委领导下,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形成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确保打拐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拐卖犯罪。要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及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犯罪。要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依法该判重刑乃至死刑的要坚决判处,并注意充分适用财产刑,从经济上打击该类犯罪。
三是坚持源头治理,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拐卖”与“收买”一起打击。要依法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又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犯罪。要依法打击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分别以妨碍公务罪或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是严格诉讼程序,依法快审快判。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辖区内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侦、在诉情况,认真做好案件诉审衔接和审理准备工作。在遵循法定程序和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严格落实审限要求,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当庭宣判率,依法快审快判,在最短时间内形成法律威慑力。
五是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办案效果。要充分运用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加强案件宣传报道,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和参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