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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途经施工路段不慎摔倒受伤,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2-03-2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没有放置警示牌而致人受伤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某建投公司承包对大姚县老城区部分街道的公共路面、人行道、管道埋设等进行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为保证施工沿线的车辆和行人安全,改造现场进行半封闭状态施工。

  据了解,发包单位对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及注意事项的通告从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3月1日在大姚电视台进行滚动播出,向全体市民进行公告。

  2020年7月26日上午8点左右,市民陈大姐步行经过该施工路段,被该建投公司堆放在道路边的排水管绊倒致双脚骨折,建投公司赔付3万元医疗费等费用给陈大姐。

  随后,陈大姐将建投公司、发包单位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伤后经济损失15万余元。

  

  陈大姐

  建投公司施工中未尽安全防护和安全提醒义务,在公共道路上乱堆乱放施工材料,导致自己受伤,建投公司应承担责任。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后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对此道路的安全疏于管理,也存在过错。

  

  建投公司

  意外发生时间为上午8点,已完全天亮,视线良好,陈大姐在能完全看清路况的情况下跌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次,陈大姐患有骨质疏松,其自身原因与造成骨折有一定因果关系。

  

  发包单位

  对于建投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牌和采取防护措施等问题,我们早在陈大姐受伤前就发出过两次整改通知,但建投公司一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我们已尽到了监督义务,作为发包单位,在此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建投公司在公共道路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堆放在道路边的施工材料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陈大姐经过施工路段时受伤,建投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被绊倒跌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施工场所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人是项目施工人,而非项目管理人或发包人,因此发包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建投公司赔偿陈大姐伤后经济损失66923.05元。

  建投公司不服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建投公司赔偿陈大姐伤后经济损失6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

  施工单位一定要规范管理,在施工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挡,保障路人的安全。此外,市民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在路过施工路段时注意地面路况,谨慎通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8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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