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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保重复报销应返还

发布时间:2022-03-2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澜沧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保重复报销的不当得利纠纷,并当庭履行,案件圆满化解。

  

  原告某医疗保险中心诉被告李某1、李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李某1系医疗保障参保人员,2018年6月、7月因病在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已经在某省某医院进行了医保统筹报账,2018年9月被告李某1委托李某2持上述医院发票到原告处申请手工医保报销,原告的职工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已在医院给予统筹报销,二次给予审核报销,并将报销款打入李某2账户。2021年原告发现李某1属于“一票多报”,故告知李某1重复报销医疗费的事实,其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二被告,希望其将报销款返还原告,经李某1确认后认可并同意分期退还相应款项,但李某1仅支付了三期后便不再继续支付,原告经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多次与两被告沟通联系,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但二被告坚持认为其并不知道在就诊医院报销后就不能再到当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其并不是故意的,现二人也没有能力返还已领报销款,故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后,法官对二被告进一步进行释法明理,并诚恳、耐心的进行疏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两被告当庭履行了返还义务。被告也表示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不会再犯。

  当事人取得利益应当合法,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人。本案被告属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重复报销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普惠性、互助性的福利。参保人员在医保统筹报账时应遵循诚信原则。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97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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