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搜查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强制搜查。
当天上午,城北法院组织五名执行干警驱车来到被执行人赵某所在村委会,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表明了来意,说明了相关情况。
随后,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抵达赵某住所时,发现家中无人。与赵某取得联系后,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
“您好,我们是城北法院的执行干警,现在依法对你的住所进行搜查,这是搜查令和工作证,请您配合工作。”
搜查前,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赵某出具并宣读了搜查令,并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按照执行预案,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进行搜查。同时,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赵某释法析理,阐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城北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让人民群众的“书面权益”尽早兑换成“真金白银”,努力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踔厉奋进!
【知识链接】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