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轻微剐蹭,当事人认为只是车辆之间的轻微接触、没有造成损失,未与对方驾驶人协商,自行驾车离开。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处以罚款、记分的处罚。当事人认为此乃小题大做,过度执法,处罚不公,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该起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某日,王某驾驶的小汽车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在会车时发生剐蹭。王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李某遂驾驶车辆追赶,在路口等红绿灯时,李某下车到王某的车前与王某协商事故处理事宜,但王某再次驾车驶离。此后,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对王某进行罚款处理、记扣12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固定证据,如符合事实清楚等法定条件的,可以先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本案中,王某所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后,王某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自行驾车驶离,且在李某追赶上明确告知两车发生剐蹭后,王某仍未下车查看且再次驾车驶离。王某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两车倒车镜轻微接触,并未造成损失,在对方没有要求靠边停车、也没有报警的情况下,自己驾车驶离,不属于逃逸。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停车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应当报警处理。在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的,属于前述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未立即停车查看、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在李某驾车追上后,其仍未下车查看、未报警并再次驾车离开。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并逃离现场的事实清楚,属于前述规定所指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王某有关不构成逃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