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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中院建立完善“四项机制”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作者:关永生 苏雷刚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新乡中院通过建立案件提级管辖识别发现机制、提级案件监督管理机制、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审级改革协同配套机制,全力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落实见效。目前,“四类行政案件”全部实现由基层法院审理,运用提级管辖机制识别报请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新类型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类型案件8件,初步取得“提上来、放下去”改革效果。

      一、建立案件提级管辖识别发现机制,确保重大案件“提得上”。建立“以法官识别发现为主,院庭长监管发现为补,中院条线发现为辅”的识别发现机制,充分发挥一审法官、院庭长监督、中院条线责任部门等作用,切实将符合提级管辖标准的案件,及时提级到中院审理。一是强化法官主动识别发现责任。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对照提级管辖标准识别案件,发现符合提级管辖“五类案件”标准的,主动填写《拟提级管辖案件报告表》,并经合议庭讨论后,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经院长批准,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强化院庭长监督识别责任。基层法院院庭长充分运用“四类案件”监管、信访办理等方式,发现符合提级管辖标准的案件,及时指导法官报请提级管辖。三是强化中院条线依职权发现责任。市中院条线责任部门通过审判监督、上级督办、信访办理等方式,主动发现应当提级管辖案件,按运用依职权提级管辖机制,及时提级到中级法院审理。

      二、建立提级案件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确保提级案件“审得好”。一是对提级审理案件一律由院庭长带头办理,指派优秀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准确查明事实、严格法律适用,并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研究,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二是将提级审理案件作为重点监管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系统和审管办专项通报,对审判质效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案件质量高、效果好。三是市中院审判条线运用“条线指导日”和“质量反馈日”等监督管理机制,以提级管理案件为典型案例,通过发布通报、集中讲评、到辖区指导、个案沟通交流等方式,促进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水平,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案件的普遍指导功能。

      三、探索建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确保简单案件“能放下”。以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机制改革为抓手,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解机制,全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是加强审理“四类行政案件”的培训指导。市中院对近年来“四类行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形成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专题培训会、发布四类案件注意事项等方式,指导基层法院妥善审理好四类案件。二是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强化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实体化运行,建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有机衔接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各部门协同化解、多元化解,促进案件得到实质性解决。三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法院与地方政府定期沟通交流反馈机制,通过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定期沟通、通报审判情况、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交流,促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统筹推进协同配套机制,确保取得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见实效”。一是统筹推进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出台《关于加强全市基层法院和基层组织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做强法院一站式调解、无缝衔接人民调解、推进基层特色调解、多点推动行业调解等方式,推动各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二是协同推进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结合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化诉讼服务中心专职速裁快审团队建设,并加强业务庭速裁法官配备,同时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程序适用,进一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细则(试行)》,细化简化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识别、立案、审理、送达程序以及明确司法确认适用范围、审查原则、具体流程等内容,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三是同步完善审判业绩考核机制。坚持“一审中心”理念,完善法官业绩考核细则,突出“服判息诉”导向,综合考虑案各类法官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多少等因素,对指标设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计分规则、分值比重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加大服判息诉率的考核比重,引导干警更加注重案件的实际效果,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一审。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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