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31日,潘集法院运用“云上法庭”设备,远程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1年7月29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本人的银行卡三张及绑定银行卡微信的手机给上线人员用于收取、转移赃款,并约定提取转移资金总额的1%为佣金。截至案发,王某提供的银行卡接受资金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的金额共计9.088万元。
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可从轻处罚,但是其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