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凤阳县法院小岗村人民法庭法官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积极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
赵某和汤某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和汤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汤某带领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赵某未付应支付的抚养费累积15200元。为了孩子的成长,汤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进行说服教育,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赵某将所欠抚养费15200元一次性付清;以后的抚养费按每月800元支付至汤某18周岁止;在孩子成年前的每年寒暑假期间,赵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子女抚养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属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