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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两卡”犯罪 拒绝成为“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两卡”犯罪一直是电信网络诈骗整治的重点,所谓“两卡” 就是指银行卡、电话卡及物联网卡、对公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收付款二维码等。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其中一个形式就是出售“两卡”,对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共和县法院严厉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打击售卖“两卡行为”。近日,共和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崔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及其父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致使4名被害人资金被诈骗,两张银行卡出售后卡内流水达76万余元,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共和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元,现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以案释法:“两卡” 犯罪通常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人以办理一张银行卡或者电话卡,就能得到报酬 “挣快钱”为由,诱惑人们出售 “两卡”,殊不知,自己在出售“两卡”时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有甚者,为了贪图钱财专门去不同的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出售,鼓动自己的亲朋好友出售“两卡”,最终,害人害已,锒铛入狱。“两卡”的出售,不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等,因此,我们应当时刻警惕,提高防范意识,不贪图蝇头小利,对于有可能涉及到 “两卡”犯罪的行为,及时停止,对于已发现的“两卡”犯罪要严肃惩处,不做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14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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